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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因争执拿枪恐吓他人 海口一男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公诉

发布时间:  来源:潇湘晨报

【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潇湘晨报)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27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今年3月份,海口男子杜某某因两车沙子赔偿事宜与他人争吵,此后,杜某某竟把捡来的火药枪拿了出来。然而,对方害怕枪支伤人,把枪从杜某某手中抢了过来。记者9月27日获悉,杜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海口检方公诉。

 

据指控:2019 年某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海口市秀英区某村附近垃圾堆中捡到一把火药枪,后将火药枪藏在其舅舅家养鸡场外的铁皮堆内。2020年3月25日,因王某某、黄某某拉了杜某某的两车沙子,杜某某约对方在某镇公庙谈判赔偿事宜,3月26日凌晨0时30分许,杜某某开车前往现场并将藏于养鸡场处的枪支取出放于车后备厢。到达约定的公庙后杜某某下车与黄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并从后备厢拿出该枪。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因害怕枪支伤人,便上前把枪支抢了过来,并殴打杜某某,杜某某遂逃离现场。案发后黄某某和杜某某的妻子邝某某均打电话报警,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回到案发现场,后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其对非法持有枪支一事供认不讳。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遂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邓洁仪【来源:南海网】

原文标题:因争执拿枪恐吓他人 海口一男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公诉    来源:潇湘晨报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8995946193172661&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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