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 • 今日要闻 • 动态

发展下线721个 江西一传销人员获刑四年罚三十万

发布时间:  来源:中国新闻网

【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

   

本文来源 |中国新闻网

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

中新网南昌426日电 (元春华 左禄山 记者李韵涵)发展下线721个、吸收资金1776万元……记者26日从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517日,被告人洪某加入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成为会员。不久后,洪某回到金溪并在当地通过大量宣传、推广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引诱他人交纳1001000美元、20005000美元、10000美元、30000美元、50000美元五个等次的门槛费成为该传销组织会员,并按上述交纳门槛费标准划分一至五星五个等级会员。这些会员在网站进行注册后,按照太阳线形结构对会员安排网构点位。注册成为新会员并由上线推荐会员操作激活账号后,该传销组织设置了推荐奖、管理奖、超越奖、创业奖和分红奖等团队计酬模式,同时宣传以赠送珠宝、公司原始股权,享有公司销售分红作为激励,不断发展会员新人加入。

另查明,2017125日,被告人洪某在金溪县注册成立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金溪分公司,自己担任负责人。截至案发时,被告人洪某直接及间接发展的下级会员注册账户721个,下线会员充值资金达2537600美元(人民币17763200)2019111日,被告人洪某被公安局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太阳线型结构组成多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进行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案发后,被告人洪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文章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8108794528214977&wfr=spider&for=pc

    返回栏目>>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援助   |   新闻纠错

    Copyright © 2018-2020 今日读法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