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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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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内容的技术革命席卷全球,互联网技术的演变和发展给社会形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改造和升级,但同时也给社会生活的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挑战。从法律层面来说,互联网犯罪日益频发且类型多样,逐渐代替了传统犯罪成为了刑事犯罪的主角,正如总书记所说“互联网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互联网犯罪是以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科学为基础,借助了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便捷性、虚拟性、广泛性的特征,与传统犯罪相比,其对犯罪人员的文化层次要求更高。通过搜索相关案例,可发现很多犯罪人员均是掌握互联网技术的专业人员,而这类专业人员往往又缺乏法律意识,难以辨别风险,最终成为他人的犯罪工具而锒铛入狱。
近日,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被警方调查,为该平台服务的互联网科技公司负责人也被刑事拘留,据悉该公司仅提供技术服务,并未参与平台交易,为何也会被同案处理?此案发生后,提供过类似服务的互联网科技公司人人自危,想象不到自己触犯了什么犯罪。我团队律师接触了类似咨询,对同类案情进行了研讨,本文将就该类犯罪作简要分析。
我团队律师查阅了相关判例及理论观点,发现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互联网犯罪中技术人员的定罪量刑一般从技术人员的行为性质入手,根据行为的不同一般可认定为犯罪的实行行为主体即主犯,也有认定为犯罪的帮助行为主体即从犯,也有被单独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形。
1.实行行为主体(一般为主犯)
实行行为主体一般是互联网内容的提供者,即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行为人,也就是运用互联网向社会提供能够被众人所知悉并获取相应内容信息的主体,对该行为的认定主要看行为者是否主动将互联网信息处于被公开获取的状态。对于互联网内容的提供者又可根据其行为目的分为“自主型”和“服务型”,前者是为自己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后者则是应他人要求为他人服务的内容提供者。
在互联网犯罪中,“自主型”实行行为所提供的信息无论来源于他人或者存在与他人通谋,都直接体现了其本人的意愿,其本身就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属于正犯行为没有任何异议,此类犯罪人员一般是整个犯罪的组织领导者,技术人员的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此类行为。“服务型”实行行为具有中立性和被动性的特征,其虽然是互联网信息的提供者,但更多的是体现的他人的意愿,有明显的为他人服务的特点。在互联网犯罪中,个别专业技术人员应他人委托,向社会提供能够被众人所知悉并获取相应违法内容,也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实行行为,从而认定为正犯。
2.帮助行为主体(一般为从犯)
在学理上,帮助行为主体根据其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和互联网平台的提供者。凡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体都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而互联网平台的提供者本应当包含于互联网服务中,但由于其服务类型与服务方式不同,一般被认为一个独立的行为方式,例如淘宝等交易平台、支付宝等支付平台均属于互联网平台。
对于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在互联网犯罪过程中,主犯往往会将互联网技术项目外包或者寻找相关人员负责,使得部分提供互联网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可能并不知道他们的工作内容将会成为犯罪的一部分。从行为方式的角度出发,他们这种更加倾向于帮助行为主体,一般会认定为从犯。对于此类技术人员而言,其犯罪行为具有免责的可能性,或者其本身并不具有保证人的地位。
对于互联网平台的提供者,其提供的是技术性的交易服务或结算服务,具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和责任。互联网平台的提供者依法进行交易或结算服务无可厚非,但若其拒绝履行管理义务则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被认定为互联网犯罪中的从犯。同时,若互联网平台在运营过程中主动实施了非法的服务或超出自身经营范围的活动还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罪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是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该罪名可理解为互联网犯罪行为的兜底性条款,适用于帮助互联网犯罪主犯的犯罪行为,又难以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情形。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定罪,单独认定为该罪与认定为上述共同犯罪之间应如何区分?笔者认为,主要应明确该犯罪人员与其他共犯有无事前通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共同犯罪人员之间事前无通谋,应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帮助犯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实行人员事前有通谋,则属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
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带动了新型犯罪模式的不断更迭,也造成了我国法律的滞后性,对于上述互联网犯罪尤其是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行为的认定并没有定论,我团队律师也会持续关注该类型犯罪,及时与大家分享。
作者简介:
袁琼律师,现为北京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在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具有丰富的一线经验,主要从事商事犯罪暨新型商业模式犯罪研究,曾代理了国内众多有影响力的商事犯罪案件,亦曾作为北京市朝阳区国资委的法律顾问,为朝阳区国资委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管笑然律师,现为北京安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法院刑事审判庭从事法官助理工作,有较多的刑事案件庭审经验,致力于新型商事犯罪模式研究,曾协助团队办理多起涉黑涉恶、互联网传销及涉及官员、企业高管职务犯罪等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新型商业模式犯罪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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