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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今日读法
2021年3月21日,据深圳市南山区政府网站消息,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发布通报回应“女子整容失败”,通报称已依法对涉事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生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将再次对患者家属与该医疗美容机构进行调解。
据悉,深圳一女子去年五月去整容机构做隆鼻手术,麻醉五分钟后突然心脏骤停,随后送到附近医院抢救,由于脑功能严重受损,其智力只有1岁婴儿的水平。以下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整容机构造成顾客人身伤亡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
先,整容机构若不具备相应的整容、手术、医疗、卫生的人员、技术条件的,相关行政部门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整容机构可能须对受伤女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对病患的伤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与过错范围相对应。医疗机构、医疗人员在资质范围内、现有的医疗水平之下善尽治疗义务的,无须承担责任。
若使用的医疗器械、设备等有问题导致损害的,受害人有权选择医疗机构或者设备器械的生产商、销售商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设备器械的生产商、销售商追偿。赔偿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残疾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具体的赔偿标准及金额按照伤残等级具体确定。
另外,若整容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存在其他欺诈消费者的情形,受害人可以主张服务对应价值的3倍或者因侵权所受损失的2倍惩罚性损害赔偿。
最后,本案中受害女子的人身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若整容机构存在原则性错误:不具备相应资质、许可而进行整容服务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非法经营罪、非法行医罪、故意伤害罪等。
如《肖凯、罗敏非法行医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2019)粤13刑终741号》: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肖凯和罗敏在惠州市惠城区*******幸福魔方一期3单元2607房内共同经营一美容工作室,为他人提供美容、美甲及注射玻尿酸等美容、整容服务,该工作室未进行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同年10月22日,罗敏朋友唐某经罗敏介绍,想在该无名工作室注射玻尿酸,…经鉴定,张某会因右眼睫状动脉、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致目前右眼球萎缩,视力无光感,评定为七级伤残。经查,罗敏、肖凯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凯及原审被告人罗敏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聂凯泉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赣06刑终102号》:被告人聂凯泉通过网络发现销售肉毒素、玻尿酸等整容医药产品有利可图,便开始使用微信收付款,然后再以“陈星”的名义通过顺丰速运将肉毒素、玻尿酸等医药产品邮寄给下线或者消费者。…经审计,该21种医药产品已经销售金额为521440元,未销售金额为50190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聂凯泉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北京资深律师王洋)
名律提醒:
在这里,北京资深律师王洋提醒您:市场上部分美容机构存在不具备营业资质、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等即提供美容服务,即使装潢、价格貌似很正规的机构也存在种种不合规现象。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建议消费者还是注意基本的审查义务,避免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美容机构也不要侥幸心理,依法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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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女子整形后智力降至1岁婴儿,整容机构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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