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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女子获刑四年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1/5/1 10:10:27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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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

中国法院网讯(左禄山)女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下线721个,充值资金达1776万元。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女子洪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洪某加入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成为会员。随后在金溪县通过大量宣传、推广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引诱他人交纳100——1000美元、2000——5000美元、10000美元、30000美元、50000美元五个等次的门槛费,成为该传销组织会员,组织开展传销活动。会员按交纳门槛费的多少对应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至五星会员,并在网站进行注册,按照“太阳线”形结构对会员安排网构点位。

注册成为新会员并由上线推荐会员操作激活账号后,该传销组织设置了推荐奖、管理奖、超越奖、创业奖和分红奖等团队计酬模式,同时,宣传以赠送珠宝、公司原始股权、享有公司销售分红作为激励,不断发展会员新人加入。

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洪某在金溪县注册成立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金溪分公司,自己担任负责人。

截止案发时,被告人洪某直接及间接发展的下级会员注册账户721个,下线会员充值资金达2537600美元(人民币17763200元)。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洪某被公安局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太阳线”型结构组成多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进行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案发后,被告人洪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21/04/id/60114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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