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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骗取财物”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21/6/8 14:45:00   来源:王玉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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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王玉琴律师

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本质为诈骗犯罪,构成要件可概括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
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骗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如何理解?
一、骗取财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个是手段的欺诈,通过“编造“、“歪曲”、“虚构”、“夸大”、“掩饰”项目、服务的盈利前景等欺诈手段非法获利;
另一个是盈利模式的欺诈,传销本身不能创造任何利润,其盈利依赖后面传销参与者的加入。
二、骗取财物是对传销活动性质的要求,但传销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实际骗取到财物。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两罪的区别如下:
客体不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行为不尽相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行为一般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存在货物买卖行为,但利益主要靠传销人自己亲自发展下线来获取,没有下线就不能获利;集资诈骗罪表现为要求他人以资金投入而承诺以利息、红利、利润等形式定期返还巨额利益,一般没有或者很少有货物经营活动,且以本人为枢纽,与所有受害人直接联系。
危害后果不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受害的往往是最底层、最后发展的下线、加盟者的钱财,上线和先加入者一般不会有多少损失,受害人数和损失金额一般不会太大;而集资诈骗者往往是几个犯罪组织者获取大量钱财,其余多为受害者。
在两罪中参加者的身份和地位不相同:前者参加者又是传销者,其交纳的入门费不具有合法性,法律上不予保护;后者参加者是意图获得高额利息的上当受骗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GBT56BVH0551MC7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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