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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阳春市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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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
主持人:欢迎大家收听收看今天的《法治阳春》节目。我是主持人庄拥军。今天我们直播室邀请到阳江职业技术学院法学讲师、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尉迟明,由他为我们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
摘要部门节目内容
主持人:尉迟律师,请你简单概括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好吗?
尉迟: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通过,在2009年、2018年分别进行了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及附则。
主持人:那接下来,我想针对一些老百姓比较关心的土地问题来问问您?农户承包土地之后可以转卖给他人吗?
尉迟:这个问题大概是许多进城农民的疑问。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早已有了规定。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是由农民集体所有,而非承包户个人所有。所以,承包户承包土地获得的只是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因此,承包户不可以在承包土地之后将承包地转卖给他人。但是,为了保护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得到合理保护和利用,该法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所以,承包人不能转卖承包地,但是可以将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以获取收益。
主持人:妇女可以承包荒山吗?
尉迟:在承包土地时,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有关法律对此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例如,我国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作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也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一,妇女与男子一样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四荒地”等。为了使妇女相关权益的保护得到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作出规定,如果发包方剥夺、侵害了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受到侵害的妇女有权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主张相应的权利,也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主持人:农村土地承包时没有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户可以要求发包方补发吗?
尉迟:这是可以的。我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在过去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可能有的地方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向承包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了保护农户对土地承包的积极性和安全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六条特别就补发相关权利证书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没有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各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补发。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承包户,有权要求有关单位补发。
主持人: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主体是家庭还是个人?
尉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由整户家庭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都是按户颁发的。
主持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怎么回事?
尉迟:所谓“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指承包人已经依法取得承包土地后,在该承包土地的承包期限内,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主体种类、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土地经营权或者从该土地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经营土地获取收益的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法律允许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因为一方面规模化种植效率更高,更加能够充分利用土地。我国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将农村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承包经营,但分散的耕地种植效率低,难以大规模使用机械化设备,允许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适当地解决这种问题。另一方面城市化发展进程加速,许多农民因耕种难以获取更多收益,选择前往城市地区打工,空置的耕地易被荒废,将经营权出租、转让既可以保持耕地的合理利用,又可以增加外出打工农民的收入。
主持人:自家的承包耕地上能不能建造住宅?
尉迟:这是个不行的,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承包方应当合理利用土地,按照土地承包合同中确定的目的使用土地,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擅自将自己的耕地用于非农建设。
主持人:耕地、林地和草地的承包期限是多长时间?
尉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由此可知,土地承包并不是无限期的。
主持人:村民落户城镇后,其承包的土地怎么办?
尉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特别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由此可见,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言之,进城落户的村民,既可以保留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时节回乡耕种、打理承包地,也可以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流转给他人或托亲戚、邻居代管,也可以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户如何处理承包地,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农户自己的意愿来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主持人:承包期内新增人口较多,村委会可以调整承包土地吗?
尉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此,一旦农村土地承包出去,便不能随意调整。
但在特殊情形下,法律允许对个别承包地进行调整。需要注意的是此种调整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对可以用于调整的土地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下列三种:(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由此可见,即使村内人口增加,村委会也不能重新调整村内已经承包出去并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只能对个别承包土地进行小范围调整。
主持人:承包户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土地后,可否再要求承包土地?
尉迟: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由此可见,一旦农户交回承包地,在原来的承包期限届满之前,就不能再要求承包土地。如果已交回土地的农户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农业耕种,可以通过承租、受让等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他人的土地经营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农户自愿交回承包地并不表示其永久丧失了承包土地的权利,在原来的土地承包期限届满之后,农户仍然可以再次承包土地。
主持人:妇女离婚后搬出村子,村委会可否收回其承包地?
尉迟:为了保护妇女的承包权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离异或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了特别规定。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妇女离婚后搬出村子,如果她还没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村委会是不可以收回其承包地的。如果村委会以其不再是本村成员为由收回其承包地,便侵害了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持人:承包人可以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别人吗?
尉迟:为了使得土地发挥效用,避免土地闲置,我国法律作出了承包地转让的规定,但是在进行承包地转让的过程中,也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随意转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由此可知,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中,承包方可以将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但是,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1)经过发包方即本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2)必须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即不能将土地转让给其他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在符合前面两个条件时,农村的承包方便可以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他人承包,并终止原承包关系。
主持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要进行登记吗?
尉迟: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不一定非要登记,只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老张和老王之间互换土地,他们是否应该进行登记不是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不进行登记,一旦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老张和老王之间的互换约定是不可以对抗该第三人的,也就是说这种互换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外来讲,等于没有进行互换。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双方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村民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最好还是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主持人: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可以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吗?
尉迟: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对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例如,张某承包的土地还有 8 年到期,此时如果张某想将土地出租出去,期限则不能超过 8 年。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在流转自己的土地经营权时,一定要注意在流转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如果流转合同中的期限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则属于违法约定,还会给对方造成损失。如果承包方与对方签订的合同期限超过了剩余期限,而期限截至时又不能延期,此时,承包方便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在流转合同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承包方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主持人: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对方在土地上擅自建仓库,承包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流转合同吗?
尉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 ”据此可知,法律禁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例如,李某和冯某签订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是李某没有继续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而是在土地上建造了仓库,那么其行为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冯某可以以李某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为由单方面与李某解除流转合同。
主持人: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后,他人还可以再进行流转吗?
尉迟: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是可以再次进行流转的,但是流转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经过承包方书面同意,第二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主持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尉迟:有四种解决方式,(1)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2)调解,农民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编辑 孙俐莉 蔡翼骏(见习生)
初审 关向荣
终审 植兰裕 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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