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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包工头用收到的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后 借用农民工名义起诉总包方索要工资不构成虚假诉讼 ——从律师高某虚假诉讼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5/6/2 9:23:14   来源:今日读法   


基本案情:工程总包方将工程非法转包给赵某,赵某又将主体工程分包给米某,米某又将主体工程拆解分包给他人,他人雇佣75位农民工进行实际施工。米某收到赵某支付的260万元工程款后,用该260万元代付了应由总包方支付的75名农民工工资。后米某借用75名农民工名义,起诉总包方支付农民工工资260万元。米某胜诉后,检察机关以米某虚假诉讼为由,将米某及其代理律师高某公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既然75名农民工已经收到了工资,还起诉总包方支付工资,是虚构事实,遂判决米某高某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笔者认为米某和高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理由如下: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工资应由总包方直接支付到农民工个人账户,按月发放,不得拖欠。总包方是农民工工资按月及时发放的支付法定义务人。因为这一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总包方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工程竣工结算时在其应付转包或分包方的工程款中扣减。这一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在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况下,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工程款可以层层拖欠,但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工资不能欠。旨在治理工程完工后,农民工追讨欠薪难这一顽疾。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总包方与农民工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人是75名农民工的雇佣人;总包方只有支付其转包或分包方工程款的义务,没有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义务。所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总包方是“代付”农民工工资。但这种“代付”是一种法定义务,排除了农民工雇佣者对农民工按月直接发放工资的义务。

本案中,总包方并没有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没有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按月足额直接发放而累计起来的260万元工资欠付。总包方支付给其转包方赵某、赵某转支付米某的260万元,尽管在数字上与总包方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相同,但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工程款。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下,农民工工资只能由总包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所以,在法律事实上,本案是米某用其发包方赵某向其支付的260万元工程款代总包方支付了260万元农民工工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工程款支付路径是:总包方按月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总包方支付其转包或者分包方工程款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时,总包方从其应付其转包或者分包方工程款中扣减农民工工资。

本案中,总包方没有发放农民工工资,没有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定义务,是米某用赵某支付给他的260万元工程款代总包方履行的,米某当然可以以75名农民工名义起诉总包方履行法定义务索要260万元代付工资款。总包方并没有支付其应付的260万元农民工工资,只是向其转包方赵某支付了260万元工程款,米某和其代理律师并没有虚构事实。仅仅是从75名农民工角度而言,确实是农民工在收到了260万元工资后再起诉索要260万元工资,表象上75名农民工和高律师构成虚假诉讼——这也是高律师制定诉讼策略时没有考虑到的诉讼风险。其实,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自动转让给第三人。米某是代总包方履行了总包方应支付75位农民工260万元工资的债务。米某完全可以堂堂正正直接起诉总包方向其支付260万元代付工资款。根本不用遮遮掩掩拐着弯借用农民工名义起诉总包方。结果呢?高律师弄巧成拙,不但没有维护到自己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反而把自己和当事人弄成了虚假诉讼的罪犯。法院判决高律师虚假诉讼犯罪,表面上似乎符合虚假诉讼的条件,但确实没有从法理高度上厘清法律关系。法律实质上,米某和高律师并没有虚构事实,因为米某用自己收到的260万元工程款为总包方履行了法定义务,总包方当然对米某产生了260万元债务,总包方必须清偿债务。

如果米通过诉讼要不回260万元。那么,米某就损失了260万元工程款。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加上米某又不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米某找谁去要回这260万元呢?找上家赵某要,没有道理。因为我赵某付给你米某的260万元就是工程款。至于你米某拿这260万元工程款干什么用了,与我赵某无关。找总包方要吧,米某又与总包方没有合同关系。综上,法院的虚假诉讼犯罪判决,产生的实际效果和作用就是保护了赖账的总包方,损害了债权人米某的合法权益,让总包方“一款两用”图谋得逞——260万元用于支付了农民工工资,总包方可以在工程竣工结算从其应付赵某的工程款里扣减回来;在此同时,这260万元又作为了赵某支付给米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时,赵某要从其应付米某的工程款中扣除这已经支付的260万元工程款。这样一来,就变成了总包方支付出去260万元,产生了消灭两个260万元债务的效果——一个是260万元作为了清偿农民工工资债务,一个260万元作为了总包方(通过赵某转移)支付给米某的260万元工程款;米某一分钱工程款都没有得到,总包方不当得利260万元。本来,在总包方拒付农民工工资260万元,拒不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定义务的情况下,米某用其从赵某处收取的260万元工程款支付了农民工工资,保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值得肯定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米某本来没有对其下边的农民工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农民工没有拿到工资,过错和违法的是总包方。如果米某不代总包方支付工资,农民工本来是可以直接起诉总包方索要工资的。本案中,米某主动用其收到工程款支付了农民工工资,不但没有任何过错,还是一种善意的代偿行为。因为米某的律师高某的诉讼策略错误,米某的善意行为不但没有要回合法债权,还成了虚假诉讼的罪犯。扬恶惩善,颠倒了是非。这样一抽丝剥茧,我们可以不难看出,米某对总包方260万元债权属实,没有虚假诉讼,只是诉讼方法欠妥。从本案可以看出,律师必须精通法律业务,法院不能机械适用法律。律师和法官法律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亟待提高。


作者简介:

温毅斌, 中国法学会会员,长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法律专家论证、审判和诉讼代理工作,在新华文摘、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国家级报刊和核心期刊社发表论文200多篇,审理过4000余起案件,代理案件1000余起,参加法律专家论证会100余次,接受《谈事说理》法律访谈200余次。曾指导数十名律师办案,正确厘清案件法律关系,把握和抓住案件关键点切入点,制定正确的诉讼策略和方案,从而让多起案件胜诉。主持过最高院重大调研课题。人民日报社主办主编的《民生与法》周刊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北大法律信息网专栏作者(收录了温毅斌大部分已经发表论文)。先后被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文摘报、信息日报、光明网、搜狐网、人民网、中国质量新闻网、和讯网等称为“我国著名法律专家”。中央电视台微视科教节目中心《谈事说理》栏目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京津冀协同发展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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