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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南京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头目干了三年被逮捕了



发布时间:2020/9/14 9:25:51   来源:传销解救师风清扬   

【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传销解救师风清扬)

风清扬反传销网讯:南京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头目干了三年被逮捕了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8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住安徽省潜山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住安徽省含山县**镇**社区**村**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住安徽省怀宁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住河南省汝南县**乡**村**屯**号。

 

上列四名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郭某甲、陈某某、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8日、4月10日已告知上列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8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上列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1月间,钱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涂某某、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旭日爱上城、北外滩水城等小区组织、领导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五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主任、经理、老总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发展人员,要求成员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并依靠发展下线购买的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

 

该传销组织分为金某某经理室、丁某某经理室、韩某某经理室、程某甲经理室(均以大总管名字命名)共四个经理室(家庭)组成一个互动团队,每个经理室设直接老总进行管理。老总级别的人员每两周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团队的管理、发展等情况,并确定其中两名老总参加由四个大总管和四个自律总管参加的总管会,传达老总会议的决议、指示、安排,并听取各大总管汇报各自经理室情况。

 

各经理室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能力总管、能力配合和经晨总管等职位,分别负责本经理室开展传销活动,及与互动经理室共同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举行申购仪式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其中四个经理室的大总管和自律总管定期参加总管会,接受老总传达的指示、部署,并向所在经理室进行传达和安排;四个经理室的能力总管定期参加能力碰头会,向能力老总汇报能力工作,并上交能力总结和计划。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8年10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2019年3月前后任金某某经理室大总管,并在案发前兼任能力总管。任职期间,管理经理室的全部事务,其他管理人员向其汇报工作;与自律总管郭某甲一起参加总管会,听取上级老总的工作安排;召集本经理室的家庭会,布置经理室的相关工作。兼任能力总管期间,参加由四个互动经理室能力总管和能力配合共同参加的会议,向参加会议的老总级别传销人员汇报本经理室能力方面的工作,与其他能力总管一起确定举办能力培训的人员,并安排能力配合彭某某通知参加人员。

 

被告人郭某甲于2019年7月前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2019年7月前后开始担任金某某经理室的自律配合,并在此后任自律总管。任职期间,与大总管金某某一起参加总管会,听取上级老总的工作安排;负责本经理室的自律工作,检查本经理室成员遵守纪律情况,参加本经理室组织的家庭会,提出对本经理室的自律要求;与其他三个互动经理室的自律总管和自律配合一起,对互动经理室进行交叉自律检查。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份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同年11月任金某某经理室的经晨窗口。任职期间,负责组织开展本经理室经晨会和素质课的工作,确定每周举办经晨会、素质课的人员名单,并通知其他互动经理室的经晨窗口,将其他互动经理室举办经晨活动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在本经理室内公布,供本经理室传销人员报名参加。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10月前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同年11月担任金某某经理室的能力配合。任职期间,配合能力总管金某某(临时兼任)管理传销人员能力方面的工作,与金某某一起参加四个互动经理室能力总管和能力配合的会议,由能力总管向参加会议的老总级别的传销人员汇报能力方面的工作,在确定整个团队的副班能力培训人员后,通知人员参加。

 

经查,至案发时止,金某某经理室、丁某某经理室、程某甲经理室、韩某某经理室共有传销人员65人。

 

2020年1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在统一行动中抓获上列四名被告人。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郭某甲、陈某某、彭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金某某、陈某某、何长建等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从金某某、陈某某、郭某甲等人处扣押的传销资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翟某某、李某某、郭某乙、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郭某甲、陈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被告人钱某某、沈某某、涂某某、丁某某、韩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郭某甲、陈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郭某甲、陈某某、彭某某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的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某某、郭某甲、陈某某、彭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郭某甲、陈某某、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郭某甲、陈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天渊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郭某甲现羁押于六合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原文标题:南京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头目干了三年被逮捕了 来源:传销解救师风清扬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7642006648431901&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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