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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借款伪造房产证 被判刑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20/12/2 10:26:47   来源:法制现场   

【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法制现场)

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邓某某诈骗案,依法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在负债情况下,联系他人伪造了所有权及使用权为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本。邓某某将该两证交付给被害人陈某某作为担保,后以借款名义从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000元。同年9月,邓某某又从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5000元。因陈某某要求将该两证予以抵押公证,邓某某害怕罪行暴露而逃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已退出赃款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在明知自己伪造房产证骗取被害人借款为目的,是犯罪行为而为之,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法官在此提醒,为减小借款人无法履行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风险,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房产进行担保,但提供房产担保并不是仅提供产权证原件即可,还需要查明产权登记状况,明确产权人,并查明抵押物是否还设置有他项权利。最后,在查明上述情况后,应及时到相关权属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以维护交易安全,避免纠纷及损失的发生。

 

【来源:天平阳光—案件】

原标题:为借款伪造房产证 被判刑后悔莫及  来源:法制现场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4927405235977847&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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